兴业证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查股网  2023-11-15  兴业证券(601377)公司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377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2023年11月30日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议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30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会议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杨华辉董事长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四、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投票结果

七、律师见证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在会前及会议现场要求发言的,应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发言或质询的问题。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大会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七、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划“√”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目录

目 录

一、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6

二、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 9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关于选举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3年11月30日)

各位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孙铮先生因在公司连续任职已满六年,已根据规定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孙铮先生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中缺少会计专业人士,且独立董事人数将少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因此在新任独立董事任职前,孙铮先生仍将按规定继续履职。

经广泛搜寻独立董事人选,现公司董事会提名厦门大学教授潘越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充分了解潘越女士个人意愿、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潘越女士同意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其未持有本公司股票,满足会计专业人士条件,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

潘越女士任职资格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选举通过后,潘越女士将履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责,任期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请予审议。

附件:潘越女士简历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附件

潘越女士简历

潘越女士,1977年8月出生,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学博士(财务管理方向),教授,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现任厦门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兼文科期刊中心主任,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财务管理分会专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理事,《中国经济问题》《金融学季刊》副主编等职务。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23年11月30日)

各位股东: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进行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本议案已经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完善表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监管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不存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七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3条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第一百三十条 具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一)最近3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 (三)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六)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4条、第3.5.5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项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是否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与承诺;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被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4.3.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9条、第3.5.12条
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按照前项以及本项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四)公司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五)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
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独立董事未按期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第3.5.13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限届满前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的,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监管要求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第一百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一)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除非情况紧急,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三)公司应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监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五十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五条
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