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12/27 | - | 2024/12/30 | 2024/12/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12月16日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中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8,635,987,294.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59,079,618.82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 股权登记日 | 最后交易日 | 除权(息)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
A股 | 2024/12/27 | - | 2024/12/30 | 2024/12/30 |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不适用
3.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3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4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03元。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监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38507869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