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24-033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中国中铁广场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678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676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2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3,995,935,428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2,527,912,818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1,468,022,610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6.547796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0.616542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3125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陈云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3人,监事万明因其他公务安排请假;
3.公司董事会秘书马永红,联席公司秘书谭振忠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关于选举陈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13,686,699,805 | 97.790533 | 是 |
1.02 | 关于选举陈文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13,920,092,853 | 99.458110 | 是 |
1.03 | 关于选举王士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13,580,020,157 | 97.028314 | 是 |
1.04 | 关于选举文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3,514,117,448 | 96.557444 | 是 |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2.01 | 关于选举修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3,957,184,734 | 99.723129 | 是 |
2.02 | 关于选举孙力实女士 | 14,005,618,311 | 100.069184 | 是 |
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2.03 | 关于选举屠海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4,007,069,234 | 100.079550 | 是 |
3.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
票数 | 比例(%) | ||
1.01 | 关于选举陈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981,976,321 | 91.8560 |
1.02 | 关于选举陈文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1,013,926,048 | 94.8447 |
1.03 | 关于选举王士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949,889,316 | 88.8545 |
1.04 | 关于选举文利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925,080,854 | 86.5339 |
2.01 | 关于选举修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056,446,958 | 98.8221 |
2.02 | 关于选举孙力实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065,641,249 | 99.6822 |
2.03 | 关于选举屠海鸣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1,067,092,172 | 99.8179 |
4.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两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议案一和议案二的各项子议案均已经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宋沁忆、蔡思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上述两位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法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