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
现场检查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英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股份”、“上市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的规范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赵健程、王奇。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1月11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赵健程、王奇。
(五)现场检查手段
1、对上市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
2、查看上市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查看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召开的三会文件,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文件;
4、查阅和复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凭证、募集资金账户明细等资料;
5、核查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资料。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通用股份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根据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通用股份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经核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交易及公司银行账户情况,并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进行访谈,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通用股份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通用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分别与专户开立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保荐机构核对了
募集资金专户对账单等。保荐机构认为:截止现场检查之日,通用股份募集资金已按照既定的规划用途使用,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情况良好。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通用股份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和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其他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保荐机构认为:通用股份已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相关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经与公司高管等人员访谈沟通及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变化。
(七)保荐机构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无。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通用股份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要求,对通用股份认真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经过本次现场核查工作,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通用股份在公司治理、内控制度、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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