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股份: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冯蜢蛟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冯蜢蛟先生的配偶龚晏女士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行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龚晏女士于2023年9月7日至2023年11月7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方式 | 交易数量(股) | 成交价格(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3.9.7 | 买入 | 集中竞价 | 400 | 4.28 | 1717.02 |
2023.9.7 | 买入 | 集中竞价 | 100 | 4.26 | 431.00 |
2023.9.26 | 买入 | 集中竞价 | 200 | 3.66 | 737.01 |
2023.11.7 | 卖出 | 集中竞价 | 700 | 3.92 | 2737.60 |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龚晏女士上述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为-147.43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龚晏女士不持有公司股票。
二、 本次违规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冯蜢蛟先生及其配偶龚晏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短线交易未产生收益,不存在需向公司交回所得收益的情形。
2、龚晏女士未能正确理解短线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主观故意违规情况。其交易期间未征询冯蜢蛟先生意见,亦未告知上述交易行为,系个人根据证券市场已公开的信息并基于个人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行为,冯蜢蛟先生不知悉其证券账户交易情况,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龚晏女士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对因上述违规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冯蜢蛟先生对于未严格履行督促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深表自责。冯蜢蛟先生、龚晏女士承诺将进一步加强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