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陆海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陆海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陆海粟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对董事的任职要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公司补选陆海粟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陆海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米龙峰先生、肖建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米龙峰先生、肖建忠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米龙峰先生、肖建忠先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对副总裁的任职要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米龙峰先生、肖建忠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米龙峰先生、肖建忠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陆海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陆海粟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陆海粟先生具备履职的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职业素养。陆海粟先生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第1期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并完成测试,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前培训证明》。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公司聘任陆海粟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陆海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关于聘任马晓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马晓冬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马晓冬女士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符合公司对财务总监的任职要求,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马晓冬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马晓冬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美凤 贝政新 刘勇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