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6-13  中新集团(601512)公司公告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称内部董事,是指公司专职董事长、职工董事以 及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聘任的,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所称外部董事,是指除专职董事长及独立董事外不 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 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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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公司综合考虑行业薪酬水平、发展战略、岗位价 值、经营效益及人力资源政策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公司职工的薪酬分配关系,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 一线岗位及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公司整 体薪酬水平稳步提升。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审议董事薪酬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董事薪酬方案、薪 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

第八条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 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九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公司内部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 责领取薪酬,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第十一条公司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 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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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固定薪 酬、绩效奖励(包括年度变动奖金和长期激励奖金)等组成, 其中绩效奖励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奖励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第四章薪酬发放和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固定薪酬,外 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或按双方另行约定的时间发 放。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奖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 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 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奖励未相应下降的,应当 披露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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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和津贴并予以发 放。

第二十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奖励予以重新考核 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 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奖励,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奖励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二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 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1 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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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