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风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33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
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新材”)51.06%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首次披露本次重组事项或就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2年4月10日至2023年4月12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三)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五)前述(一)至(四)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存在以下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一)樊华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 | 卖出(股) | ||
樊华 | 交易对方 | 2022/9/2 | 13,500 | - |
2022/9/5 | 7,700 | - | ||
2022/9/16 | - | 3,700 | ||
2022/9/28 | - | 17,500 |
樊华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承诺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
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邹佩婷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 | 卖出(股) | ||
邹佩婷 | 交易对方曾斌的配偶 | 2022/10/24 | 332,284 | - |
2022/10/26 | 276,000 | - | ||
2022/11/30 | - | 608,284 |
邹佩婷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承诺如下:
“1、在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的预案公开披露后,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
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曾斌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承诺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配偶邹佩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在本次交易的预案公开披露后,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买卖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除本人因本次交易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外,在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配偶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4、若本人及本人配偶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及配偶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张羽标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 | 卖出(股) | ||
张羽标 | 交易对方博睿创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 2022/6/7 | 5,800 | - |
2022/7/1 | - | 10,240 |
张羽标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承诺如下:
“1、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早于本人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时间,上述行为发生时本人并未获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本人在上述核查期间的交易系
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2、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本人不存在泄露任何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或者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除因本次交易而取得上市公司股票外,在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承诺及时将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交由上市公司享有。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张凯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 | 卖出(股) | ||
张凯 |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2022/6/10 | 55,500 | - |
注:张凯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已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公告编号:临2022-031)
张凯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承诺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会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黄晓鹏在自查期间买卖情况
姓名 | 职务/关系 | 买卖情况 | ||
交易日期 | 买入(股) | 卖出(股) | ||
黄晓鹏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2022/6/23 | - | 18,000,000 |
2022/6/27 | - | 2,220,000 | ||
2022/7/21 | - | 3,206,140 | ||
2022/7/22 | - | 2,610,000 | ||
2022/7/25 | - | 2,709,380 | ||
2022/7/26 | - | 4,714,340 | ||
2022/7/27 | - | 2,429,020 | ||
2022/7/28 | - | 2,760,100 | ||
2022/11/4 | - | 1,128,700 | ||
2023/2/22 | - | 7,000,000 | ||
2023/2/23 | - | 9,000,000 | ||
2023/2/28 | - | 2,429,500 | ||
2023/3/2 | - | 7,000,000 | ||
2023/3/3 | - | 7,000,000 | ||
2023/3/6 | - | 4,429,500 |
注:黄晓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已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公告编号:临2022-033、2022-034、临2022-064、临2023-011、临2023-012)
黄晓鹏针对上述买卖情况承诺如下:
“1、在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发布筹划公告前,本人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没有任何了解,并未参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前期筹划工作,从未知悉或探知任何有关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
2、本人于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已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和个人对二级市场环境而自行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与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除通过公开途径可获取的信息外,本人未获取任何与本次重组有关的内幕消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3、在本承诺签署日至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若本人拟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执行。
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在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及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的交易进程备忘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人员出具的说明和承诺,锦天城律师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相关查询结果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说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特此公告。
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