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查股网  2026-05-29  衢州东峰(601515)公司公告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文件目录

一、会议须知

二、会议议程

三、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议须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特制订本次会议须知:

一、本次股东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本次股东会召开期间的相关事宜。

二、股东会期间,为确保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参会人员应当经秘书处确 认参会资格方能进入会场,无参会资格的人士,公司有权拒绝其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并应当自觉履 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利益和干扰股东会正常秩序。

四、股东需要在股东会发言的,应于会议开始前十五分钟在秘书处登记,出示 有效的持股证明,填写“发言登记表”;登记发言的人数原则上以十人为限,超过十 人时安排持股数最多的前十名股东依次发言。

五、股东发言由股东会主持人指名后进行,每位股东发言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 和持股人名称,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五分钟,主持人 可安排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提问。

六、股东发言应围绕本次股东会议题进行,股东提问内容与本次股东会议题无 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七、股东会按如下程序进行:

1、相关报告人向股东会作各项议案的报告;

2、股东发言、提问;

3、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4、计票并宣布投票结果;

5、宣布股东会决议;

6、参会相关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八、本次股东会的议案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对应一票表决权。

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票中每项议案

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选择一项,并以打“√”表示。对未填、 错填、字迹无法辨识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处理。

九、投票时请股东、股东代表、委托代理人依次提交表决票,股东会秘书处及 时统计表决结果,由三名股东代表及一名见证律师参加监票和清点工作(由于参会 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三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填补)。

十、公司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法律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会议开始;

二、宣读本次股东会会议须知;

三、介绍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人数及有表决权的股数份额,列席会议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及其他人员;

四、宣读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及提问;

六、推举三名股东代表和一名见证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 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三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审计委员会委员 填补);

七、股东及股东代表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

八、统计表决结果;

九、宣布表决结果;

十、宣读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十一、与会相关人员在股东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二、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议案1:

关于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的议案

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修订、更新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 系,公司拟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制度,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更好地履行 职责,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经营效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 领取津贴,不适用本制度关于薪酬结构、绩效考核与支付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以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2、薪酬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

3、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体现结果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 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的管理 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其薪酬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按照公司薪酬制度的规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 效考评标准及年度绩效考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实施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的考评与核算。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落实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确定机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战 略、岗位价值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标准。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具体如 下:

(一)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 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主要依据公司经营目标,并结合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 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通常按年度考核发放,也可按其他考核周期进 行考核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联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根据股东会审批确定的具体津贴标 准予以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应根据公司现行的薪酬制度以及与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文件的约定,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 理职务,并结合实际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目标等完成情况。

执行协议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其绩效考核办法按照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结合经营业绩、行业发展周期以及经营发展战略等因素, 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 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确 定、并在履行审议程序后予以实施。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 责组织,公司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 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 情况,并由公司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 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七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及时对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