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上证公监函〔2023〕0099号
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大智慧,A股证券代码:601519;
陈志,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4月12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将前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对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分别调减2022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营业总收入0.24亿元、0.86亿元、1.70亿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金额的比例分别为
15.78%、25.95%、32.24%。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应地等额调减营业总成本,不影响其他财务指标。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
理的会计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但公司未对相关业务收入确认方式采取准确的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主要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第4.3.1条、第
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陈志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