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智慧: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财务总监陈志分别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48号)、《关于对陈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24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内容
(一)对公司出具的警示函措施内容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031304856)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陈志出具的警示函措施内容
陈志:
经查,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2022年期间未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审慎确认收入,导致2022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营业总收入、营业总成本披露不准确。2023年4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财务总监,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措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增强业务能力,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