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银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528 证券简称:瑞丰银行 公告编号:2023-045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9月7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瑞丰银行三楼
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43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666,093,203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7.7390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章伟东主持,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本行《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5人,出席4人;
2、 公司在任监事9人,出席3人;
3、 本行董事会秘书吴光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选举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1.01议案名称:选举吴智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65,904,563 | 99.9717 | 188,640 | 0.0283 | 0 | 0.0000 |
1.02议案名称:选举陈钢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65,904,563 | 99.9717 | 188,640 | 0.0283 | 0 | 0.0000 |
2、议案名称:变更注册资本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A股 | 665,961,713 | 99.9803 | 131,490 | 0.0197 | 0 | 0.0000 |
3、议案名称:修订《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61,882,614 | 99.3679 | 4,210,589 | 0.6321 | 0 | 0.0000 |
4、议案名称:制定《资本管理规划(2024-2026年)》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A股 | 665,962,563 | 99.9804 | 130,640 | 0.0196 | 0 | 0.0000 |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1.01 | 选举吴智晖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528,692,668 | 99.9643 | 188,640 | 0.0357 | 0 | 0.00000 |
1.02 | 选举陈钢梁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528,692,668 | 99.9643 | 188,640 | 0.0357 | 0 | 0.00000 |
2 | 变更注册资本 | 528,749,818 | 99.9751 | 131,490 | 0.0249 | 0 | 0.00000 |
3 | 修订《公司章程》 | 524,670,719 | 99.2039 | 4,210,589 | 0.7961 | 0 | 0.00000 |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2、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徐蓓蓓、蔡含含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