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已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507.83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32.22万元。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案件诉讼尚在进行中,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判决及执行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西藏工布江达县九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盛公司”)就九盛公司与北京金陵华瑞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金陵华瑞”)、华软资本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软资本”)及王广宇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事项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临2023-005”号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3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陵华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盛公司支付份额转让款5,500 万元;
(二)被告金陵华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盛公司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22 年9 月8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500 万元为基数,自2022 年12 月31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三)被告金陵华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九盛公司律师费5万元及保全保险费2.83万元;
(四)被告华软资本对被告金陵华瑞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
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九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软资本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陵华瑞追偿;
(五)被告王广宇对被告金陵华瑞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义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广宇履行连带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金陵华瑞追偿。
被告如若未按判决于指定的履行期间支付相关款项,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次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2.22万元,由被告金陵华瑞、华软资本、王广宇共同负担。
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诉讼尚在进行中,具体影响金额将根据法院最终判决和执行结果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未确定。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案件的判决及执行情况,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