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了规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
第三条 |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
第二章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 |
第五条 |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体范围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
第六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关联人名单进行修订。 |
第七条 | 关联交易按照《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认定。 |
第八条 |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
第九条 |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前,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将关联交易的全部材料提供给独立董事,并根据独立董事的要求提供补充材料。 |
第十条 | 公司应根据《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 |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部门及职能 | |
第十一条 |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执行部门为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关联交易的档案管理工作,于关联交易获得必要批准后,将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内部决议文件、签署的相关协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进行归档。 |
第十二条 | 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关联交易事宜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
第四章 附则 | |
第十三条 |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应按该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
第十四条 |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
第十五条 |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
第十六条 |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