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元集团: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修订颁布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涉及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2022年11月21日,财政部、应急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解释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2023年4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
证券代码:601568 | 证券简称:北元集团 | 公告编号:2023-011 |
关规定,执行财政部、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解释16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为:
1.执行解释15号
解释15号要求企业不再将试运行销售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规定企业在计量亏损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前述规定。
2.执行解释16号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公司目前涉及该项变更的主要业务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根据解释16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项规定。
3.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11月21日起开始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企业类型 | 变更前会计政策 | 变更后会计政策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 |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具体如下:(一)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5%提取;(二)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25%提取;(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 |
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分,按照0.55%提取;(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 | 无 | 电力生产与供应企业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确定本年度应计提金额,并逐月平均提取。(一)电力生产企业,提取标准如下:1.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6%提取;6.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
该会计政策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追溯调整,不影响期初数。本公司本期变更后安全生产费用计提政策较原会计政策增加计提9,608,885.61元,减少当期利润9,608,885.61元。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及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结论性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及财政部、应急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