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关于对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54号───────────────
关于对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截至2022年11月22日,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建设)持有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银行或公司)163,000,0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05%;新华联建设的一致行动人湖南新华联国际石油贸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7,277,8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8%。二者合计持股比例为5.23%,股份来源为公司IPO前取得。
2022年11月26日、12月1日,公司先后披露股东被动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因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银行)根据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华联建设所持股份已通过集中竞价被动减持。公告显示,2022年11月23日至11月29日,新华联建设已累计被动减持9,200,3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23%。
2022年12月1日,公司同时披露股东减持计划的公告,在公告后90日内,新华联建设所持13,799,700股公司股份将继续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2022年12月14日,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进展的公告,新华联建设于2022年12月7日至12月12日期间,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7,822,7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9%。
此外根据新华联建设出具的说明,新华联建设事先已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到《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京74执恢35号),知悉法院裁定冻结新华联建设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的证券账户,将其持有的长沙银行2,300万股股票由质押状态调整为质押状态可售,准许中信证券以集中竞价方式在司法冻结范围内变价处置前述股票。
综上,公司股东新华联建设所持股份被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未提前15个交易日履行预披露义务,涉及股份达1,702.30万股,占比0.42%,减持股份数量较大,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在规定期限内,股东作出如下异议回复。2022年11月25日,新华联建设通过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获悉,中信证券营业部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于2022年11月23日至24日累计卖出其所持公司股份452.30万股,造成公司被动违反了减持相关规定。上述股票系其债权人华夏银行根据法院作出的判决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要求中信证券协助执行而导致的被动减持,其未收到法院、华夏银行、中信证券等相关方发来的减持书面通知。此后,其发出书面沟通函,恳请遵守减持相关规定,但均未被采纳,于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12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导致后续被动减持违规的发生。
针对上述的异议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于2022年11月26日披露的公告,新华联建设股份被动减持系华夏银行根据法院作出的判
决申请的强制执行,根据上述判决,华夏银行对新华联建设提供质押的2,300万股公司股票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新华联建设等相关方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其已于事先知悉法院就上述判决的执行通知书及恢复执行通知书,且中信证券向其简要说明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因此其应当已于事前知悉其所持股份将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事项,相关异议理由不成立。本次纪律处分已酌情考虑减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系因司法执行所致。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湖南新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2023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