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判决;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5.9亿元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罚息、律师费等;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长银第4期单一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就与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诉讼情况详见本行于2024年3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
公告》(编号:2024-012)。
二、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本行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民事判决书【(2024)湘01民初146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24年3月4日,之后按照《信托贷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质押物保管费4,436,000元,之后按照《动态抵质押监管三方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的约定按照每年1,388,000元支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时止;
3、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渤海信托支付的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75万元;
4、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王少侬、刘壮超、胡静、刘绍香、陈奕民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若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理想家居国际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股份数目151,900,000股依法折价、拍卖、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若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原告渤海信托有权行使质押权,对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质押的圆木、酸枝乌木、红木家具、原木依法折价、拍卖、
变卖的款项在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驳回原告渤海信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足额计提了减值准备,预计本次诉讼事项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重大影响。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