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26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措施内容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696812Y)在2021年期间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时未考虑行使终止租赁的选择权对租赁期的影响、未按照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将使用权资产包括在长期资产内进行减值,导致2021年1月1日新租赁准则首次执行日财务报表、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不准确。2022年1月2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上述事项予以更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事项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警示函措施中所指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落实,提升公司信息披露质
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本次收到警示函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