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影: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零二四年二月
目录
股东大会须知 ...... 3
股东大会议程 ...... 6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 8议案二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 27
股东大会须知为保障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保证股东大会的议事效率,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如期、顺利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合法权益,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见证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须在会议召开前10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或法人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参会回执等,经验证后领取会议资料,方可出席会议,会议开始后进场的股东无权参与现场投票表决。
四、股东(或股东代表)依法享有发言权、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益。如股东(或股东代表)要求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发言,可在签到时向大会会务组登记,并填写《股东大会发言登记表》,写明发言意向和要点,并简要注明
所需时间。会上主持人将统筹安排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现场提问的,应当按照会议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本次会议议题相关;超出议题范围,欲了解公司其他情况的,可会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每位股东(或股东代表)发言提问不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回答股东(或股东代表)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五、为提高大会议事效率,在就股东的问题回答结束后,即进行大会现场表决。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请股东按要求填写表决票,填毕由大会工作人员统一收票。
六、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
七、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八、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
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九、股东或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
股东大会议程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2月1日(星期四)15:3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现场会议地点:上海银星皇冠假日酒店(上海市长宁区番禺路400号)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健儿先生会议议程:
(一)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宣读到会股东人数及股东代表
股份。
(二) 审议事项: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议案
2、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 股东发言及提问
(四) 提名并选举监票人、计票人
(五) 主持人宣布现场投票表决开始,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填写表决票、投票表决
(六) 统计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七)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八) 见证律师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 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
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建立科学、民主、高效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并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发生的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 |
修订前 | 修订后 |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 交易(对外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 | 大会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七)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受赠现金、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述购买或者出售的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但资产 |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交易的,可以免于按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二)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仍包含在内。 | 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 |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时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从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决议通过之日起或 |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从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决议通过之日起或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 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通过之日起计算至该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止。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但存在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七十六条 董事会在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设有外部监事的,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执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结合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包括: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制订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应提交监事会审议,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意见。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 |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 |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具体原因,并对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督。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督。 | |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除上述修订和自动调整序号、目录及页码外,《公司章程》中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
二、相关管理制度修订情况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 |
3 | 关联交易实施细则 |
4 |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
5 |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
6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所披露的相关内容。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募投项目
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市场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将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自有影院升级改造项目、上海影城升级改造项目、自主组建NOC影院管理系统项目结项,将新建影院项目终止,同时将上述项目节余的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具体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相关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签发的证监发行字[2016]1334号文《关于核准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通知》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6年8月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3,5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952,76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5,377,2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07,387,800.00元(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述资金于2016年8月11日到位,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6)第104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根据《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并严格履行使用审批手续,以便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23年11月30日,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均正常履行。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号 | 存款方式 | 余额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36471423041 | 活期 | 17,289,774.45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6871425684 | 活期 | 12,774.95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7282959090 | 活期 | 4,897.34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4275537389 | 活期 | 784,417.49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8175511683 | 活期 | 1,129,291.65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2075679537 | 活期 | 1,627.93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2075571952 | 活期 | 1,216,126.07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4675566458 | 活期 | 4,376,248.94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1673200934 | 活期 | 3,099,398.43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3375395843 | 活期 | 1,650,120.68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37773768778 | 活期 | 84.57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5573121557 | 活期 | 154,900.59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37773887593 | 活期 | 71.42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39073883600 | 活期 | 398,182.03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36474116809 | 活期 | 423,114.37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1674470229 | 活期 | 30,324.44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6874650945 | 活期 | -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9474955713 | 活期 | 1,881,174.55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0374839706 | 活期 | 69,688.98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5578372108 | 活期 | 2,019,753.36 |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 账号 | 存款方式 | 余额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4281753062 | 活期 | 8,424,868.51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0778557898 | 活期 | -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55978423725 | 活期 | - |
中国银行上海市金桥支行 | 445575532928 | 活期 | - |
合计 | 42,966,840.75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新建影院项目 | 76,915 | 68,185 |
自有影院升级改造项目 | 6,331 | 6,280 |
自主组建NOC影院管理系统项目 | 4,280 | 4,280 |
电子商务平台“上影网”建设项目 | 2,084 | 2,08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10,000 | 10,000 |
合计 | 99,610 | 90,829 |
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原“自有影院改造升级项目”细分为“影厅改造升级项目”及“影院翻新改造项目”,在13个现有旗下影城改建2个IMAX厅、8个4D影厅和3个全景声影厅,同时根据现有市场设备水平调整其他部分影厅投资项目内容;以及对6家开业时间久但具有区域竞争力的自有影院进行整体
翻新改造。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2016年10月10日经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新建影院项目”中的部分项目进行调整,取消原该募投项目中地产开发商资质较差、延期交付租赁物业和竞争风险较大的待建项目11个,新增公司已签约、前景更好、投资回报率较高的12个影院建设项目。上述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2017年2月13日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对原项目中6个新建影院项目及7个自有影院升级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募集资金进行投向变更,以用于“上海影城升级改造项目”的投资建设。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2022年3月25日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新建影院项目”
以及“自有影院升级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形。
(四)募投项目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及节余情况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769,885,666 元,具体使用情况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名称 | 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如有)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 调整后投资总额 | 截至期末承诺投资金额 | 截至期末累计投资金额 | 项目节余 | 利息收入 | 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 | 项目 状态 |
新建影院项目 | 是 | 681,850,000 | 550,458,500 | 550,458,500 | 415,181,669 | 135,276,831 | 50,464,707 | 187,966,841 | 拟终止 |
自有影院升级改造项目 | 是 | 62,800,000 | 49,858,800 | 49,858,800 | 47,174,143 | 2,684,657 | 拟结项 | ||
上海影城升级改造项目 | 是 | - | 144,332,700 | 144,332,700 | 144,792,054 | -459,354 | 拟结项 | ||
电子商务平台“上影 | 不适用 | 20,840,000 | 20,840,000 | 20,840,000 | 20,840,000 | 已对外转让 |
网”建设项目
网”建设项目 | |||||||||
自主组建NOC影院管理系统项目 | 不适用 | 42,800,000 | 42,800,000 | 42,800,000 | 42,800,000 | 拟结项 | |||
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项目 | 不适用 | 100,000,000 | 99,097,800 | 99,097,800 | 99,097,800 | - | |||
合计 | - | 908,290,000 | 907,387,800 | 907,387,800 | 769,885,666 | 137,502,134 | 50,464,707 | 187,966,841 |
二、本次拟结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的主要原因
(一)自有影院升级改造项目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本项目节余募集资金2,684,657元。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审慎使用募集资金。通过严格规范采购、建设制度,在保证项目质量和控制实施风险的前提下,公司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和费用,形成了资金节余。
(二)上海影城升级改造项目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本项目节余募集资金-459,354元,系本项目募集账户利息收入支付项目款项所致。
(三)自主组建NOC影院管理系统项目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本项目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
三、本次拟终止募投项目的原因
“新建影院项目”系公司结合当时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制定,受近年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观影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新建影院项目”中的“宝矿洲际三期(IMAX)”、“上海东渡国际蛙城(巨幕)”项目尚未建设。公司基于当前情况,认为上述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项目可能存在市场竞争激烈、成本代价逐步增加等不利因素。同时,公司直营影院、加盟影院已初步满足公司当前的市场营销需求,能够利用区位优势,面向公司主要客户积极开拓业务。
综上,上述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已经能够较好地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基于战略发展、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考虑,经公司审慎评估后决定终止“新建影院项目”建设,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四、节余募集资金后续使用计划及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终止后节余募集资金187,966,841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本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公司将暂时保留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直至用于现金管理的145,000,000元到期,该部分资金产生的理财收益款也将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上述事项实施完毕后,公司将注销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就募集资金专户与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相关监管协议将随之终止。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及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合理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剩余募集资金,上述补流资金将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审议。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