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文影业: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
?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264,480,000元
? 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上述案件执行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新余上善若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上善若水”)、吴毅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日,公司披露《关于向业绩承诺方追偿业绩补偿款项的诉讼公告》(2022-008),公司就原控股子公司浙江天意影视有限公司股东新余上善若水、吴毅所作出的业绩对赌承诺未履行利润补偿事宜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8月11日,公司披露《关于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2023-023),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205号],判令被告新余上善若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利润补偿款264,480,000元,被告吴毅对被告新余上善若水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200元,由被告新余上善若水、吴毅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1民初205号]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1执422号之一]。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65,844,2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331,880元。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完成了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保险、股权等查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18.85元,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险现金价值人民币484,666元,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仍欠债务人民币265,680,795.15元及债务利息,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4)浙01执42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未对该笔业绩补偿款确认收益,因此,本次案件执行结果对公司当期损益无影响。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案件若有后续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文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