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铝业:关于附属公司2024年度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600 股票简称:中国铝业 公告编号:临2024-00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附属公司2024年度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小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拟在2024年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主要为美元远期购售汇,总额度不超过12亿美元,业务授权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2024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此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因受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因素影响而出现交易损失的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中铝国贸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贸”)、中铝青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贸”)、中铝内蒙古国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国贸”)和中铝国贸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国贸”)长期经营进出口业务,为应对国际市场变化,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小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拟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以合理规避进出口业务中产生的汇率风险敞口。
(二)交易金额
2024年度,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12亿美元,其中:中铝国贸集团不超过2.35亿美元、香港国贸不超过
5.03亿美元、青岛国贸不超过2.2亿美元、内蒙古国贸不超过1.8亿美元、新加坡国贸不超过0.62亿美元。
(三)资金来源
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该业务的情况。
(四)交易方式
主要为美元远期购售汇,根据现货业务合同内容预测产品盈亏及汇率变化情况,测算保值汇率,开展相关业务。单笔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且不超过原生资产合同期限。
(五)交易期限
董事会授权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前述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已批准额度。
二、董事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公司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2024年度计划的议案》,同意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在2024年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总额度不超过12亿美元。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防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将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外汇交易。但在交易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风险:因外汇行情变动较大,相应的汇率价格波动可能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一定的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如遇交易对方违约,公司可能无法按照约定对冲公司经营业务风险,从而造成公司损失。
3.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完成交易带来的风险。
4.其他风险:如政策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
(二)风险防控措施
1.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内控流程,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
2.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已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办法和内控流程,明确机构和不相容岗位设置,确定相关责任人,防范操作风险。
3.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针对自身经营状况、交易处理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充分评估交易风险后,合理确定保值额度、价格区间和保值期限。
4.审慎选择交易对手,选择评级较高、资产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5.公司定期对所属公司开展相关业务的规范性、内部机制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抽查。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在最大程度保证资金安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投机和套利交易行为,不会影响日常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同时,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可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汇率波动风险,保持企业利润平稳。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中铝国贸集团及其所属子公司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是在保证其自身资金安全和正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投机和套利交易行为,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同时,开展货币
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利于企业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减小汇率波动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实现企业稳健经营,且相关企业已制定切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方案,加强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公司对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特此公告。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26日
备查文件:
1.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4.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类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