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为子公司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具有长期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上述担保相关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上述担保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顺山 | 汪大联 | 程昔武 |
年月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