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军工: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3
第十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6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涂荣先生、周鸿彦先生、李昌坤先生、周原先生符合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人员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拟变更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董事会是在充分考察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的从业资质、相关工作能力和公司实际工作需要等前提下做出的,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其它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有关决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公司为贯彻落实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部
分条款进行修订,有利于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修订〈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
公司为贯彻落实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结合公司具体实践,对《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在独立董事独立性、职责定位、履职方式、任职管理、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进行修订和完善。我们同意此项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冯顺山 | 汪大联 | 程昔武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