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30  中信重工(601608)公司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重工”“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南证监局”)出具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80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因签订代保管协议提前确认收入、仲裁费用入账不及时、封存资产未提折旧、个别项目延迟转固等事项,导致2019年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影响2019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第十四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2023年公司多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发生变更,对2023年年度报告影响较大,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7.6.3条第二款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三是2021年至2023年,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研院)与新疆哈密亿乐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节能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哈密亿乐硅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公司(以下简称亿乐3家公司)签订《全权委托管理合同》,矿研院作为受托方,受托管理亿乐3家公司,公司未将亿乐3家公司作为关联方进行披露,也未将与亿乐3家公司之间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披露。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第3.2.7条第二款第七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四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存在部分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未纳入登记范围、部分事项未经全部知情人签字确认、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等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十二条的规定。武汉琦作为公司董事长、俞章法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张志勇作为公司总经理(2019年5月至2021年2月兼任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

责人)、苏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梁慧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青春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信重工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武汉琦、俞章法、张志勇、苏伟、梁慧、王青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积极按照河南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11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