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 和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提升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济效益匹配,同 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发展性原则:薪酬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
第五条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 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业绩如果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 绩联动要求。
第八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
第九条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 贴标准综合参考行业内可比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独立董事履职 所需时间与精力投入、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确定。独立董事津贴 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 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与支付以 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 价,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 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退休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 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 序。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 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公司《独 立董事津贴及经费制度》同步废止。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