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事会已通过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三、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回购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回购价格由4.894元/股调整为4.803元/股, 若涉及支付利息的情形,则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独立董事:
谭锁奎 吴建依 宋夏云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