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田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80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75号)同意注册,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田股份”)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1,45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1,450万张,期限6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5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人民币2,830,188.68元(不含税),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2,049,528.2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45,120,283.0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439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广东金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金田新材料”)、东方投行于近日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宁波金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金田新材料”)、东方投行于近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金田新材料、宁波金田新材料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对应募集资金项目 | 募集资金金额(元) |
金田股份 | 中信银行宁波江东支行 | 8114701013600478288 | 年产4万吨新能源汽车用电磁扁线项目 | 400,000,000.00 |
金田股份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33150198373600003511 | 年产8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 | 325,000,000.00 |
金田股份 | 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营业部 | 393583285357 | 年产7万吨精密铜合金棒材项目 | 300,000,000.00 |
金田股份 |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江北支行营业部 | 3901130029000226823 | 补充流动资金 | 422,641,509.43 |
广东金田新材料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 | 33150198373600003512 | 年产8万吨小直径薄壁高效散热铜管项目 | —— |
广东金田新材料 | 中国银行宁波市江北支行营业部 | 384483294611 | 年产7万吨精密铜合金棒材项目 | —— |
宁波金田新材料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城支行 | 39105001040018972 | 年产4万吨新能源汽车用电磁扁线项目 | ——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投行。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
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1为公司,甲方2为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广东金田新材料、宁波金田新材料,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东方投行。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甲方2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注:专户情况详见前述“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中表格列示的相关内容。)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1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为丰、李金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2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2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2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2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