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350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