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追加关联保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追加关联保理金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对《关于以未分配利润同比例转增中核财务公司注册资本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以未分配利润同比例转增中核财务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提高财务公司核心竞争力,优化其服务质效,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三、对《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项下因激励对象工作或考核不达标等原因不符合解锁条件所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及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安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