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实施解除限售的决策程序符合激励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已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议案回避了表决。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文亮 宗文龙 柳向阳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