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泽新能: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http://ddx.gubit.cn  2023-06-09  嘉泽新能(601619)公司公告

上证公监函〔2023〕0078号

关于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嘉泽新能,A股证券代码:601619;

杨宁,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3年4月8日,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显示,2021年10月8日,公司对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25%股权以1.5亿元转让给受让方。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已完成前述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个别报表中应当确认投资收益13,750万元,同时应当在合并报表层面调整资本公积。后公司经自查发现未编制相应的调整分录,误将前述投资收益全额并入合并报表投资收益科目,由此导致净利润多计1.18亿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均调减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8亿元,分别占调整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金额的146.33%、53.12%、31.52%。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报告期内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处理,并保障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导致2022年第一季度、2022年半年度、2022年第三季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杨宁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影响公司季报、半年报等财务信息披露准确性,但不涉及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财务总监杨宁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

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