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4-01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金融工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将对本公司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自2024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产生影响,2024年期初净资产增加约人民币170亿元。
一、概述
2017年,财政部陆续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等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2020年,财政部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准则”),以及《财政部、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
通知》(财会〔2020〕22号)。本公司2023年采用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过渡方案。2024年1月1日起,本公司按照财政部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对金融工具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主要变化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信用损失法”。
(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变化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以合同组作为计量单元,按照履约现金流量与合同服务边际之和对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基于与保险合同具有一致现金流量特征的金融工具当前可观察市场数据确定折现率,不考虑与保险合同现金流量无关但影响可观察数据的其他因素。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企业可以选择采用保费分配法进行简化计量。对于企业签发的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企业应当采用浮动收费法进行计量。新保险合同准则调整了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的确认规则,以及保险合同相关的列报和披露。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执行前的差异计入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本公司2024年1月1日首次采用新金融工具准则,相关比较期间数据不进行重述。
根据新保险合同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日之前的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与新保险合同准则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对合同组采用追溯调整法不切实可行的,采用修正追溯调整法或公允价值法。本公司2024年1月1日首次采用新保险合同准则,过渡日为2022年1月1日,对相关比较期间数据进行重述。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将对本公司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2024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产生影响,2024年期初净资产增加约人民币170亿元。
四、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5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