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北京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上午十时开始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人寿
广场A座15层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6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 宣布会议开始
二、 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 审议各项议案
四、 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 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 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 宣读法律意见书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文件目录
1.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6.关于选举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3.关于选举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14.关于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关于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7.关于选举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
19.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的报告
议案一: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治理”和“董事会报告”章节。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监事会报告”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案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有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审计师报告的内容请参见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本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结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一、按照10%的比例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人民币
17.53亿元。
二、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股利,每股现金股利人民币0.43元(含税,下同),总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21.54亿元,其中需支付集团公司股利人民币83.09亿元,其他境内投资者股利人民币6.45亿元,外资股股利人民币32.00亿元。
三、2023年度税后利润进行上述分配后,当年度未分配部分1.25亿元转入未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本次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第十八条有关要求,公司在向股东公布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同时公布该方案对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58.19%,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8.54%,本次利润分配影响偿付能力充足率约-2.71个百分点。
本项议案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五: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监管要求,公司拟定了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现向股东大会报告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薪酬执行情况
(一)时任执行董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执行董事2022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
424.57万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112.44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73.53万元,薪酬总计为人民币498.10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385.66万元。
(二)时任监事2022年度薪酬情况
时任监事2022年度的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776.64万元(其中,延期支付的绩效薪酬合计为人民币184.62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135.61万元,薪酬总计为人民币
912.25万元,当年实际支付的薪酬总计为人民币727.63万元。
二、关于2023年度薪酬情况
截至本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日期时,本公司董事、监事2023年应付薪酬中应付绩效奖励标准暂未确定。2023年度我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按照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时任董事薪酬情况
1.岗位薪酬标准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定,公司拟定了2023年时任董事的岗位薪酬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 职务 | 年岗位薪酬标准 |
白涛 | 董事长、执行董事 | - |
赵鹏 | 执行董事 | - |
利明光 | 执行董事 | 125.3 |
王军辉 | 非执行董事 | - |
卓美娟 | 非执行董事 |
注:
1. 白涛先生以及非执行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2. 赵鹏先生于2023年8月不再任本公司总裁,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3. 利明光先生分别于2023年8月、2023年11月任本公司临时负责人、总裁,其中2023
年5月起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4. 卓美娟女士于2023年6月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5. 独立董事薪酬标准已于2023年提请提名薪酬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 薪酬按报告期内相关任职期间计算。
2.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执行董事2023年度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41.77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13.45万元,当年薪酬总计
为人民币55.22万元。
(二)关于时任监事的薪酬情况
1.岗位薪酬标准
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以及员工薪酬管理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时任监事会主席、监事2023年岗位薪酬标准。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姓名 | 职务 | 年岗位薪酬标准 |
曹伟清 | 监事会主席(11-12月) | 134.25 |
监事会主席(1-10月) | 125.3 | |
叶映兰 | 职工代表监事 | 69.53 |
胡志军 | 职工代表监事(2-6月) | 73.74 |
职工代表监事(1月) | 73.62 | |
王晓青 | 职工代表监事(2-6月) | 72.53 |
职工代表监事(1月) | 69.53 | |
来军 | 职工代表监事(2-12月) | 78.36 |
职工代表监事(1月) | 77.97 | |
牛凯龙 | 非职工代表监事 | - |
注:
1. 叶映兰女士于2023年6月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同时,胡志军女士、王晓青女士不再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 牛凯龙先生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3. 薪酬按报告期内相关任职期间计算。
2.薪酬执行情况
时任监事2023年度工资性收入合计为人民币369.26万元,福利性收入(含各项福利及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合计为人民币119.00万元,当年薪酬总计为人民币488.26万元。
三、关于2024年度薪酬安排
(一)关于董事的薪酬安排
1.执行董事
(1)关于白涛先生和利明光先生,按照相关规定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单位领取薪酬。
(2)关于其他执行董事,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应对公司发展状况和价值贡献、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进行评估,并合理调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及标准。因相关数据目前尚未最终确定,2024年度岗位薪酬暂按2023年度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2.非执行董事
根据国家监管部门要求,不在公司领取报酬。
3.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由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组成,共计42万元/年,其中基本报酬为每年30万元,考核报酬为每年12万元。
(二)关于监事的薪酬安排
按照《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定,2024年岗位薪酬暂按2023年度岗位薪酬标准执行。
如对2024年薪酬标准进行调整,以及后续薪酬实际执行情况,将按相应程序办理。
本项议案分别经2023年12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2024年3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议案六:
关于选举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执行董事白涛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会选举白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白涛先生的任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白涛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白涛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白涛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白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白涛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白涛先生简历
自2022年5月起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自2022年1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自2022年3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自2016年至2022年期间,曾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裁、执行董事,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白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白先生为高级经济师。
议案七:
关于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执行董事利明光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利明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利明光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利明光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利明光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利明光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利明光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利明光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利明光先生简历
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自2023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自2023年11月起担任本公司总裁。自2023年4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党委委员。自2023年1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自2023年7月起担任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利先生1996年加入本公司,先后担任本公司精算责任人、精算部总经理、总精算师、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临时负责人。1991年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获学士学位;1996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硕士学位;2010年获清华大学EMBA。利先生拥有中国精算师(FCAA)和英国精算师(FIA)资格。曾任中国精算工作委员会首届主任、中国精算师协会第一、二届秘书长,现任中国精算师协会副会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议案八:
关于选举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刘晖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刘晖女士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刘晖女士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刘晖女士不持
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刘晖女士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刘晖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刘晖女士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刘晖女士简历
自2023年7月开始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23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投资官。自2024年1月起担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自2023年8月起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自2023年4月起担任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担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担任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并先后兼任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裁,国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国寿不动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9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05年至2009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年金部总经理助理、养老金及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交易管理部总经理。1992年至2005年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刘女士先后获得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议案九:
关于选举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执行董事阮琦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阮琦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阮琦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阮琦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阮琦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阮琦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阮琦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阮琦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阮琦先生简历
自2018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总裁。自2022年12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风险官。自2024年3月起担任本公司首席网络安全官。自2024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临时负责人,自2023年5月起担任中国人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自2023年7月起担任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至2018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级)、首席信息技术执行官。2014年至2016年担任中国人寿数据中心总经理兼本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省分公司总经理级)。2004年至2014年担任本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00年至2004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电脑处副处长,信息技术部副经理(主持工作)、经理。阮先生1987年8月毕业于北京邮电学院计算机与通信专业获得工学学士学位,2007年12月毕业于厦门大学EMBA获得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系高级工程师。
议案十:
关于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非执行董事王军辉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王军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王军辉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王军辉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王军辉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王军辉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王军辉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王军辉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王军辉先生简历
自2019年8月起担任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2023年1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6年8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自2016年12月起担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1年3月起担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04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总裁,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王先生1995年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计算机学院软件专业获得学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专业获博士学位,系高级经济师。
议案十一:
关于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牛凯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牛凯龙先生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牛凯龙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牛凯龙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牛凯龙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牛凯龙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牛凯龙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牛凯龙先生简历
自2021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监事。自2022年12月起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深化改革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中国人寿金融研究院总经理、院长。2020 年6月至2022年12月先后担任国寿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战略与投资管理部负责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董事会办公室(筹)总经理兼中国人寿金融研究院院长。2017年4月至2020年6月先后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副总经理,人保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战略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战略企划部/董事会办公室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牛先生毕业于南开大学,获金融学博士学位。牛先生为副研究员(社会科学)、高级经济师。
议案十二:
关于选举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胡锦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胡锦女士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胡锦女士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胡锦女士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胡锦女士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胡锦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胡锦女士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胡锦女士简历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自2024年1月起担任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3年至2024年期间,曾担任本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会计部副总经理、共享服务中心(财务板块)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胡女士于199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学专业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2006年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胡女士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系正高级会计师。胡女士于2020年入选中国财政部“财政人才库”,于2019年起担任中国财政部金融会计专家工作组成员。
议案十三:
关于选举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提名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胡容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胡容先生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胡容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
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胡容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胡容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胡容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胡容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胡容先生简历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合规负责人、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兼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担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风险管理部/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6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经理助理,法律与合规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基础设施投资事业部总经理。胡先生先后毕业于厦门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
议案十四:
关于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林志权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
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林志权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林志权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林志权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
1.林志权先生简历
2.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林志权先生简历
自2021年6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目前林先生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陆氏集团(越南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自2013年至2019年期间担任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林先生从事香港执业会计师约35年,自1992年至2013年担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顾问,在会计、审计及财务管理方面具有广泛经验。林先生拥有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高级文凭,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附件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林志权先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林志权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提名林志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林志权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高级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林志权,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七、本人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为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高级文凭、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及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
本人已经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林志权2024年3月27日
议案十五:
关于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翟海涛先生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翟海涛先生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翟海涛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翟海涛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翟海涛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翟海涛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
1.翟海涛先生简历
2.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翟海涛先生简历
自2021年10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为春华资本集团总裁、创始合伙人之一,中国光大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2000年至2009年在高盛集团工作,曾任董事总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高盛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战略合作办公室主任、中国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信用评级顾问。1995年至1998年,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驻美洲代表处(纽约)副代表;1990年至199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工作。翟先生获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硕士学位、纽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和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
附件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翟海涛先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翟海涛先生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提名翟海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翟海涛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翟海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本人已经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翟海涛2024年3月27日
议案十六:
关于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董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由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前期公司进行了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征集和甄选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提名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陈洁女士可以连选连任。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2024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陈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洁女士的任期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陈洁女士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陈洁女士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陈洁女士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陈洁女士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
1.陈洁女士简历
2.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3.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4.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1:
陈洁女士简历
自2022年7月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商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诉复核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融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陈女士自2022年10月至今担任德邦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12月至2017年4月担任中原大地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担任博迈科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1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潜能恒信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女士获得华东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
附件2:
关于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对公司独立董事陈洁女士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查,本委员会认为陈洁女士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本委员会同意提名陈洁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相关议案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6日
附件3: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陈洁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被提名人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本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本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4年3月27日
附件4: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陈洁,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
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该
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该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3家,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6年。
本人已经通过该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本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洁2024年3月27日
议案十七:
关于选举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为确保监事会依法合规正常运作,须选举产生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名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提名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现提请股东大会选举谷海山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谷海山先生的任期自监管机构核准其监事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届满时为止。
除公司股东会会议资料所披露者外,谷海山先生在过去三年内并无在任何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没有在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谷海山先生不持有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此外,谷海山先生之选举并没有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规定而须予披露的资料,亦没有任何须提请本公司股东注意的事项。谷海山先生没有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亦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附件:谷海山先生简历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附件:
谷海山先生简历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审计责任人、审计局副局长兼审计中心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1年至2023年期间,先后担任本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总部部门总经理助理级),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不动产项目投资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科技园管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谷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拥有工学硕士学位。
报告一: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履职报告已于2024年3月27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要求,公司已分别披露公司独立董事林志权、翟海涛、黄益平、陈洁的2023年度履职报告。报告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公开披露的信息。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报告二:
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在2023年度认真贯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积极履行上市地监管规则下上市公司义务,开展关联交易及管理相关工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原银保监会令202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第五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的规定,现将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2023年本公司认真贯彻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加强和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工作,较好地履行了国内外监管机构规定的上市公司义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运行正常,有效保障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度本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见下表(单位:亿元)
类别 | 一季度 | 二季度 | 三季度 | 四季度 | 合并 |
资金运用类 | 216.67 | 420.21 | 231.97 | 374.83 | 1243.68 |
保险业务和其他类 | 10.62 | 4.83 | 6.03 | 6.07 | 27.55 |
利益转移类 | 5.36 | 0 | 0 | 5.22 | 10.58 |
服务类 | 3.65 | 27.19 | 13.09 | 7.96 | 51.89 |
(二)年度内新签、续签或修订的重要关联交易
1.本公司与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资产”)于2023年1月1日签署了《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协议约定了交易类型为委托投资业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及受益人)委托国寿资产开展保险资金投资管理业务,国寿资产作为投资管理人收取投资管理服务费。协议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投”)签订了《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无异议自动续展一年。2023年度至2025年度,国寿投向公司收取的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和业绩奖励(包括浮动管理费和非固定回报项目业绩分成) 及委托运营费每年分别不超过15亿元、18亿元、2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2023年4月11日,国家管网集团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气东送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减资的议案》,川气东送公司将减资228亿元(减少注册资本1亿元,减少资本公积227亿
元),各股东按目前持股比例减资,其中公司减资100亿元。本次减资完成后,川气东送公司向公司支付减资款100亿元。
4.本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于2023年7月15日签订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据此,公司在广发银行北京分行金融街支行开设的8个活期存款账户,就账户内资金开展协定存款业务合作,协议期为2023年7月15日至2025年7月14日。
5.本公司于2023年7月15日与广发银行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交易标的为本公司在广发银行开展的经营类活期存款。经营类活期存款是指本公司在广发银行办理的与保险业务及日常经营性活动收支相关的活期存款业务,不包括投资活动收支的活期存款协议。
6.本公司签署了《广州鑫成二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认购由国寿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鑫成二期基金份额。公司认缴31.625亿元。基于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构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扬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鑫荣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投资于鑫成二期基金的共同投资关联交易,故参照上市规则就本项共同投资交易作为重大关联交易予以审议和管理。
二、 关联交易履职情况
(一)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履职情况
1. 现有成员目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陈洁女士、林志权先生、翟海涛先生和黄益平先生组成,陈洁女士担任主席。
2. 工作内容2023年度,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严格按照《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了相关职能。各位委员尽职履行义务,审议了公司关联交易方面的议案。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会议上,各位委员积极参与会议讨论,并就会议审议议案提出指导意见。
(1)确认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了《关于确认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关联人名单的报告》与《关于确认2023年6月30日公司关联人名单的报告》,并向董事会报告。
(2)审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公司投资国寿投资-新赣壹号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国寿投资-京港地铁股权投资计划、投资华仓项目等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项目议案进行审议,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主要风险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向董事会提出了相关建议。
(3)审批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了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和《人民币单位协定
存款合同》、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等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规性及公允性进行了充分审议,对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
(4)审阅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的汇报,审议了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告。
3. 会议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
2023年度,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了5次会议,会议召开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召开情况 | 议案审议情况 |
2023年3月28日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1.关于公司投资国寿投资-新赣壹号股权投资计划的议案 2.关于公司对国家管网集团川气东送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减资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2022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5.关于确认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关联人名单的报告 |
2023年4月26日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 1.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投资国寿投资-京港地铁股权投资计划的议案 3.关于公司投资华仓项目的议案 |
(二)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履职情况
1.现有成员
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公司合规负责人许崇苗,办公室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人力资源部、投资管理中心、财务部、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担任,分别为李英慧、来军、张瑞、胡锦、叶映兰、张治国。本年度由于公司投资管理中心、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变动,原委员张涤、王晓青、谷海山离任,由新任人员张瑞、叶映兰、张治国担任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成员。
2.工作内容
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下设机构,负责管理公司关联交易日常事务。本年度完成的工作有: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在动态更新关联方的基础上,分别按照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6月30日
2023年6月28日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 1.关于公司终止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合作协议(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的议案 3.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的议案 |
2023年8月22日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 关于确认2023年6月30日公司关联人名单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4日 第七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关于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 |
两个时间节点,两次审议公司关联方名单,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根据公司各承办部门提供的资料或信息,完成全年一类、二类关联交易初审,并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监事会;将公司第三类关联交易,以及本年度关联交易季度报告等关联交易信息及事项提交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本年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有效运行,为董事会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供业务支持。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各委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障了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履行。
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会议召开及议案审议情况见下表:
序号 | 日期 | 议案名称 | 审议结果 |
1 | 3月6日 | 1.关于川气东送公司减资及关联交易审批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2.关于公司投资国寿投资-新赣壹号股权投资计划的请示 | |||
2 | 3月13日 | 1.关于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提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整体情况报告》 | 原则同意 |
2.关于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公司关联人名单议案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
3 | 3月14日 | 关于修订并签署公司与国寿投资公司《关于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4 | 4月19日 | 1.关于公司投资国寿投资-京港地铁股权投资计划关联交易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2.关于公司投资国寿投资-菜鸟网络吉仓股权投资计划(华仓项目)关联交易的请示 |
5 | 5月16日 | 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6 | 6月12日 | 关于与广发银行北京分行签署协定存款合同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7 | 6月20日 | 关于启航基金召开2023年第一次合伙人会议相关事宜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8 | 6月20日 | 关于就与广发银行终止统一交易协议事项提请董事会审议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9 | 6月26日 | 关于公司与广发银行签署《经营类活期存款合作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10 | 6月26日 | 关于大养老基金投资扬帆项目相关事宜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11 | 8月2日 | 关于向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提交公司关联方名单议案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12 | 12月4日 | 关于与财险公司签署《寿代产业务统一交易协议》并申请董事长授权的请示 | 原则同意 |
(三)关联交易牵头部门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完善配套机制,深化落实关联交易监管要求
(1)在现有关联方信息更新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关联方信息动态更新机制。
(2)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机制。
2.强化机构管理,纵深推进关联交易管控力度
严格审慎、稳步推进,关联交易统筹管理持续深入,强化分支机构管控责任,实现分支机构关联交易信息数据的统筹管理,平稳完成公司交易数据采集模式的源头调整。
3.有序处置风险,持续加强关联交易合规管理
有序开展公司关联交易风险排查、数据质量专项整治等工作,持续跟进并落实相关问题整改,关联交易风险隐患得到有序处置。
三、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一)关联交易信息管理
本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上市地上市规则确定关联方范围, 对关联方信息进行规范化管理。向相关公司、部门、人员收集信息,及时更新关联方信息,以作为识别关联交易的依据使用。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按规定确认公司关联人名单,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本公司有效识别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类型、金额提交相应机构审批,定期对关联交易数据进行汇总统计,保障关联交易的依法合规。
(二)认真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公司各关联交易承办部门按照职责与分工,实施对关联交易事项的立项、审批、协议签订和履行环节的管理。全年需经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按规定获得审批通过。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独立董事对需审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合法性及交易价格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无保留意见,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总裁室审批关联交易事项,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三)关联交易报告、报备和披露
本公司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交所监管规定报告、报备关联交易,并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市地监管规定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公司的关联交易。境内外监管机构对信息报告及披露要求不一致时,本公司按从严原则履行相关义务。
1.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披露情况
本公司在2023年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上交所监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逐笔披露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
2.公司关联交易季度报告披露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2023年7月30日、2023年10月30日、2024年1月30日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报送各季度关联交易相关信息(含:关联交易明细表、与单一关联方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统计表、资金运用关联交易统计表)。同时,在中保协网站、公司官网发布公司季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公告。
3.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本公司在日常管理上一直遵循1号令、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要求,对控股子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有效管理。
四、2024年度工作计划
2024年,公司将持续根据不时发布的最新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研究落实关联交易各项监管要求,确保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依法合规。
综上,2023年本公司严格遵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持续加强和规范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运行正常, 上市公司及投资者权益得以有效保障。
特此报告,请予审阅。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