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监事会认真审核了相关会议资料,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期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人员,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人员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公司2023年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事项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监管
指引第1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决策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整体利益情形。
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法方式获得资金。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7、本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1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8、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旨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长期利益的一致,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为股东创造价值;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通过全面的、精准的覆盖高价值岗位及关键人才,满足公司对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需求,建立公司人力资源优势,进一步激发公司创新活力,为公司的持续快速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监事:
卢彩娟 马宇博 刘倩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