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在公司内部网站4A工作台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1月8日至2024年1月18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示期间,公司未接到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事项,公司未接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及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本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所有激励对象均在公司或公司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并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