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关于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发展,优化债务结构,补充短期流动资金,公司计划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和授权事宜如下:
一、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方案
(一)发行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行规模:拟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及超短期融资券,最终注册额度将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中载明的额度为准;
(三)发行时间: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注册通知书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四)债券期限:每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一年(含1年),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期限不超过270天(含270天),具体发行期限将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市场情况确定;
(五)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偿还有息债务等。具体用途及金额比例由本公司根据公司实际需求情况确定;
(六)利率及确定方式:票面年利率及其支付方式由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并依照债务融资工具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
(七)担保方式: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无担保;
(八)发行对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发行事宜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内持续生效。
二、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授权事项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并由本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方案的框架和原则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从维护本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处理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上市流通等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具体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分期发行、各期发行数量、金额及期限的安排、发行条款、发行价格、发行对象、票面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还本付息的期限及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条款或赎回条款、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细节、偿债保证措施、降低偿付风险措施、债券上市流通、发行与登记托管、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二)聘请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主承销商、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并签署、执行、修改、完成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及上市流通的协议和文件,以及申报事宜、上市申请事宜和信息披露事宜;
(三)代表公司进行所有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上市流通相关的谈判,签署所有相关协议及其他必要文件,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四)如监管部门对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工作;
(五)决定、办理其他与本次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相关的任何具体事宜;
(六)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三、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事宜已经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后方可实施。最终发行方案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为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本次债务融资工具的注册、发行情况。
四、本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申请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升公司流动性管理能力,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