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新聘、续聘、改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与内部审计部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按公司选聘结果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等。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九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和标准,并通知公司财务、内审部门,抽调专业人员进行工作布置安排;
(二)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综合评估公司审计需求和实际情况,确定选聘方式、制定评价标准等具体方案,并将具体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并将具体方案报审计委员会审议确定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内部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提交的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将审查意见整理汇总后行成初步评价意见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四)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做进一步审核调查,必要时可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
(五)审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建议,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后,应当将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
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相关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十一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具体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后,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履职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编制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并拟续聘为下一年度审计机构的,应向董事会提出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决定续聘,审计委员会可以以评价意见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
程序(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调查审核程序)。按照本条要求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若审计委员会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求: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二)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五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评价:
(一)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如有两家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如公司采取单一选聘的方式,则可以依据价格透明度、价格增长幅度、服务内容及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分;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三)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或者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六)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得因未能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期披露。除出现本制度第二十条情形进行会计师事务所改聘外,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议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