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郜卓先生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的专项意见
情况专项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要求,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在收到独立董事郜卓先生提交的《关于2023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后,就郜卓先生2023年度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郜卓先生在2023年度任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2、经公司董事会评估,公司独立董事郜卓先生的任职经历、履职情况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2023年度,郜卓先生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持续保持了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