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关于“旗滨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滨转债”可选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1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 回售期: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4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6月7日
? 回售期内“旗滨转债”停止转股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13元/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旗滨转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旗滨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公开发行了面值总额150,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旗滨转债”,债券代码“113047”)。2024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事项已于2024年5月21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2024-039、2024-048、2024-049)。根据《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规定,“旗滨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和《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旗滨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旗滨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旗滨转债”第四年(2024年4月9日至2025年4月8日)的票面利率1.0%,本次回售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天数为49天(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5月28日),利息为100*1.0%*49/365=0.13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13元/张。
二、 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旗滨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旗滨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047”,转债简称为“旗滨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
转债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4日。
(四)回售价格:100.1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旗滨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6月7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旗滨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旗滨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披露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旗滨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证券事务办公室
联系人:文俊宇
联系电话:0755-86353588
特此公告。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