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于2021年3月非公开发行5,405,405,405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2021年非公开发行”)。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韶龙先生和李懿范先生,中信证券指派孙毅先生和马小龙先生担任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对邮储银行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0月26日,邮储银行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相关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非公开发行”)。2022年11月11日,邮储银行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邮储银行因2023年非公开发行,聘请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担任2023年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祝晓飞先生、陈雪女士,中邮证券指派王化民先生、马清锐先生担任邮储银行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金公司、中邮证券(以下合并简称“联席保荐机构”)承接原保荐机构关于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 |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中金公司、中邮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 |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中金公司与中信证券已与邮储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更换保荐机构后,中金公司及中邮证券已与邮储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联合保荐机构)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中金公司及中信证券与邮储银行签订《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联席保荐机构)关于境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与上市之保荐协议>之终止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由中金公司与中邮证券承接 |
3 |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中金公司、中邮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邮储银行业务情况,对邮储银行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
4 |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
5 |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
6 |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在持续督导期间,联席保荐机构督导邮储银行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7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联席保荐机构检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
8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邮储银行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营 |
9 |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联席保荐机构督促邮储银行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
10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11 |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予以更正或补充,而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情况 |
12 |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股股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情况 | |
13 |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
14 |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
15 |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
16 |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联席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7 |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 在持续督导期间,邮储银行未发生该等情况 |
序号 | 工作内容 | 持续督导情况 |
18 |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完成销户 |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联席保荐机构认为,邮储银行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自2022年
月
日至2022年
月
日期间,邮储银行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祝晓飞 | 陈雪 |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化民 | 马清锐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