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1号)核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公司”、“发行人”)于2021年3月非公开发行5,405,405,405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2021年非公开发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周韶龙先生和李懿范先生,中信证券指派孙毅先生和马小龙先生担任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根据规定,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对邮储银行的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10月26日,邮储银行召开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会议、监事会2022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非公开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相关议案(以下简称“2023年非公开发行”)。2022年11月11日,邮储银行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邮储银行因2023年非公开发行,聘请中金公司和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邮证券”)担任2023年非公开发行的联席保荐机构。中金公司指派祝晓飞先生、陈雪女士,中邮证券指派王化民先生、马清锐先生担任邮储银行2023年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且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中金公司、中邮证券(以下合并简称“联席保荐机构”)承接原保荐机构关于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作相应变更。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邮储银行2021年非公开发行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联席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联席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联席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POSTAL SAVINGS BANK OF CHINA CO., LTD.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成立日期:2007年3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邮政编码:100808
董事会秘书:杜春野
联系方式:010-68858158
经发行人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半数以上董事推举,刘建军先生(发行人执行董事、行长)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传真号码:010-68858165公司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公司简称:邮储银行公司代码:601658.SH、1658.HK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465XC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三、保荐工作概述
持续督导期内,联席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持续关注并核查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事项,确认募集资金按相关规定使用;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7、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联席保荐机构在履行对邮储银行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尽职推荐阶段,邮储银行向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2021年非公开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及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持续督导阶段,邮储银行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联席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联席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联席保荐机构对邮储银行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联席保荐机构认为,邮储银行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
祝晓飞 陈 雪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3 月 30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郭成林
保荐代表人:
王化民 马清锐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