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3-03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于2023年10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23年10月27日在北京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会议应出席董事12名,亲自出席董事12名,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刘建军董事主持,出席会议的董事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详情请参见本行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关于修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2票,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修订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请见附件。本项议案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促进本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权和关联交易数据治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等相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行股权事务管理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管理原则。分类管理指对本行股东进行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对大股东和主要股东管理。本行大股东是指持有本行百分之十五以上股权的,或实际持有本行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或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或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符合上述要求的,
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本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前款中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资质优良指本行股东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并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关系清晰指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权责明确指本行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中关于股东责任、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本行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加强对股权事务的管理。
公开透明指本行及本行股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本行股东应具备《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章程所规定的股东资质并履行股东义务、承担股东责任。
第四条 本行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登记。本行发行并在香港上市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集中登记。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本行普通股股份(以下简称股份)的全体股东及本行普通股股权管理。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权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第二章 股权管理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承担股权事务管理最终责任。本行董事长为股权事务管理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为股权事务管理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本行董事会应当至少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落实本行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对大股东资质情况、财务状况、所持股权情况、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行使股东权利情况、履行责任义务和承诺情况、落实本行章程和协议条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报告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对大股东的评估报告应在股东大会上或通过书面文件进行通报。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落实本行股权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股权数据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二)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
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对股东资质的审查,对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信息进行核实并掌握其变动情况,就股东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进行判断,依法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或披露相关信息。
(四)收集并动态掌握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本行主要股东应向本行报告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信息、入股资金来源、资本补充能力、股份变动、参股或控股商业银行情况、金融产品入股、履行承诺事项等情况,提示主要股东资质条件须符合监管要求。
(五)承担本行股权质押和解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建立股权质押管理监测台账。
(六)主动加强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关注监管机构关于股权管理的最新动态,跟踪股权管理相关新闻舆情与同业信息。
(七)建立大股东信息档案,记录和管理大股东的相关信息,并通过询问股东、查询公开信息等方式,至少每半年一次,核实掌握大股东的控制权情况、与本行其他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情况、所持股权质押冻结情况,如发生变化,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本行法律事务部牵头组织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
本行应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自身的关联方进行管理。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审批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关联交易情况。
本行与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发生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信贷资产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信用增值、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交易;委托或受托销售以及其他交易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并按照商业原则进行,不应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条件,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输送。第十条 本行授信管理部牵头组织落实本行主要股东授信管理工作。本行应加强主要股东授信管理,按照穿透原则确认最终债务人。本行对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单个主体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对单个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五。前款中的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或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第十一条 本行与作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开展同业业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股权质押第十二条 本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十三条 股东以本行股权出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并事前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
拥有本行董、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董事会认定对本行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董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股东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行应当建立和完善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火墙,规避因股东质押股权而产生的各类风险。已质押本行股权的相关股东须及时向本行提供其财务数据,如股东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须在相关事项出现后及时告知本行董事会。
第十六条 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第十七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则其已质押部分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其提名的董事在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事会的人
数。大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百分之五十时,大股东及其提名的董事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十八条 本行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本行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行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末股票、股东总数及报告期间股票变动情况;
(二)报告期末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与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关联交易情况;
(五)主要股东出质银行股权情况;
(六)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当通过季报、年报、股权集中托管机构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在发生后十日内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权达到或超过全部股权的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
50%; (三)本行被质押股权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第二十条 主要股东相关信息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于应当报请财政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但尚未获得批准的股权事项,本行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作出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及“最终受益人”的含义,与《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一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本办法生效后不时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行股票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权管理办法(2021年版)》(邮银制〔2021〕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