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1-23  邮储银行(60165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1658 证券简称:邮储银行 公告编号:临2025-003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月22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6号金嘉大厦A座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1,542
其中:A股股东人数1,535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4,729,438,710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72,733,342,27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11,996,096,43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85.514068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73.40688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12.107185

注:1.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本行无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2.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扣除因质押等原因不能行使表决权的情况后,有权出席并可于本次会议上对决议案进行表决的总股份数为99,082,455,338股。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召集。本行执行董事刘建军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行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本行在任董事14人,出席13人,韩文博董事因其他工作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 本行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本行董事会秘书杜春野先生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郑国雨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2,713,506,22599.97272817,552,3470.0241322,283,7000.003140
H股11,692,248,54797.467110296,531,8912.4719037,316,0000.060987
普通股合计:84,405,754,77299.617979314,084,2380.3706919,599,7000.011330

2. 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杨勇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72,730,865,23599.9965941,478,2370.002033998,8000.001373
H股11,978,779,08399.85564217,100,3550.142549217,0000.001809
普通股合计:84,709,644,31899.97663818,578,5920.0219271,215,8000.001435

(二)涉及重大事项,持有本行有表决权股份数5%以下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关于选举郑国雨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非执行董事的议案3,761,548,51299.47542917,552,3470.4641782,283,7000.060393
2关于选举杨勇先生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3,778,907,52299.9344941,478,2370.039092998,8000.026414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上述议案内容请见本行于2025年1月6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律师:杜宁律师、康娅忱律师

(二)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