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实质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4.928万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的608名授予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为733.712万股。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