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2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与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用部分固定资产以售后回租的方式与平煤神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利用率,优化公司债务结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将资金存放于关联财务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事项已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不影响公司资金独立性和安全性,不存在资金被占用的风险,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未发现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款等金融服务业务存在风险问题;同意公司关于财务公司2023年半年度风险持续评估报告。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租赁通过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既能增加上海国厚租赁的经济效益,也能增加公司的盈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