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煤股份:2023年至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至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至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着眼于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行业发展趋势,注重对股东稳定、合理的回报,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着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法,并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三、2023年至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为继续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形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在其认为适当时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顺序
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其次考虑股票股利等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额度
1、公司在当年合并报表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以上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60%。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实施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财务部门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和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认真研究论证公司现金分红时机、条件和具体额度,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也可以在征集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予以披露。
4、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后的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相关的法律法规、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环境和经营能力以及其他影响利润分配政策的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股东利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六、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