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2023年12月修订)

查股网  2023-12-28  中国建筑(601668)公司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管理规定

(2007 年 12 月 25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0 年 4月 18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2023年1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修订)

1.1

1.2

总则目的及依据为规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证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以下单位和自然人:

(1)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6)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1.3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规范管理,价值创造。

1.4 术语定义

1.4.1 信息披露

指当有需要披露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或“重大事项”或“重大事件”)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所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1.4.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2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2.1 基本原则

2.1.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1.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1.3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2.1.4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2.1.4.1 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

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2.1.4.2 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1.4.3 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2.1.4.4 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

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2.1.4.5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

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1.4.6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

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2.2 一般规定

2.2.1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2.2.2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报送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2.2.3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2.4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2.5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传闻以

及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媒体报道、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2.2.6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项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参照《上市规则》以及本规定及时披露。

2.2.7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2.2.8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2.2.9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2.10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效沟通渠道,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2.2.11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2.1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

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3 职责分工

3.1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3.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3.3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3.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5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

3.6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7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3.8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3.9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及公司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3.10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披露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3.11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将信息披露情况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12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3.13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各分公

司、各子公司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按公司制度相关要求,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已上市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应与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相互协作,以确保公司和已上市子公司均能满足各自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监管规定。对于公司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应当予以披露的信息,各非上市子公司的披露时间不能早于公司的披露时间。

3.14 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

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被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参照本规定,健全和完善本企业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规定。

3.15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时,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4 定期报告及披露

4.1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4.2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4.3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

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4.4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4.5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

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6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

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7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8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4.8.1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

露工作。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送达公司董事和监事审阅。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定期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

4.8.2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定期报告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定期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

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公司监事会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4.8.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4.8.4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4.8.5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为负值、实现盈利且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业绩预告 。

4.8.6 公司定期报告正式披露前,如果出现业绩信息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披露业绩快报的,业绩快报应当包括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

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10%及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5 临时报告及披露

5.1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由

董事会发布并加盖公司或者董事会公章(监事会决议公告可以加盖监事会公章)。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5.2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5.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4 应当披露的交易

5.4.1 公司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

事项,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5.4.2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5.4.3 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5.5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5.5.1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5.5.2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5.5.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由关联自然人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5.4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5.5.3条(1)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第5.5.4条(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5.5.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第5.5.3条或者第5.5.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5.5.3条或者第5.5.4条规定的情形

之一。

5.5.6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5.5.7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5.5.8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5.9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

5.5.10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5.6 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3)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4)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

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含独立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裁

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等。公司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前款第

(9)项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10)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

处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形成

相关决议;

(13)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7)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8)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9)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20)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1)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22)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23)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保处罚引发停产整顿;

(24)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25)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6)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对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2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28)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9)公司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30)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7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

或期限)时;

(3)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5.8 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本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5.9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10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11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2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如下:

5.12.1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

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按要求收集、整理、审核和提供临时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

5.12.2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的临时报告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公司董事、监事或股东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起草并披露临时公告。

5.12.3 对无需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披露重大信息,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签发,披露前可会商公司分管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意见,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5.13 公司就本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5.14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

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5.15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本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16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1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18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其执业相关的所有

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5.19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5.20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机制

6.1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范围如下:

6.1.1 根据本规定第5.4-5.6条所认定的重大事件;

6.1.2 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6.1.3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2 关于“重大”的界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自行判断存在困难时,须将

其视作重大信息,履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

6.3 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和披露程序如下:

6.3.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6.3.2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及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和报送。

6.3.3 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联络人

应在知悉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于一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有关书面材料。

6.3.4 有关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情况介绍;

(2)所涉及的协议、合同、意向书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监管部门函件等;

(4)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审批情况。

6.3.5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经审阅认为需要进一

步补充资料的,联络人应及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6.3.6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和

判断,根据情况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长审核,按照审核意见分别执行下述程序:

6.3.6.1 对需要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参照本规定第5.11-5.12条执行;

6.3.6.2 对无须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存档。

7 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

7.1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照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7.2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

息,按照本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7.3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7.3.1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7.3.2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书面承诺保密;

7.3.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7.4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

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7.5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

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提交登记事项的相关材料,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7.6 本规定第7.5条所涉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7.6.1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7.6.2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7.6.3 暂缓披露的期限;

7.6.4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7.6.5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7.6.6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7.7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

7.7.1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7.7.2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7.7.3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7.8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

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8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机制

8.1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8.2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

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因工作需要,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8.3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不得

违规报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报送的,公司应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8.4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

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8.5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

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8.6 非经公司同意,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8.7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规定及相关规定泄露、

利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 信息披露评价、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机制

9.1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9.2 本规定所指责任追究机制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

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义务,导致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时,公司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并对其作出处罚的机制。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警告、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根据管理权限,由具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9.3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

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9.4 对相关责任人的追究及处罚事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对责任人作出

处理前,董事会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10 附则

10.1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10.1.1 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

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

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

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10.1.2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10.1.3 指定媒体,是指《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10.1.4 净资产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

益金额;

10.1.5 净利润是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金

额。

10.2 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10.3 本规定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0.4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等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10.5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

10.6 本办法规定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