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
作为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并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后,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粤港澳大湾区深圳都市圈城际铁路深圳至惠州城际前海保税区至坪地段工程1标(前保-五和)施工总承包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属地化业务开展需要等因素做出的调整,有助于理顺项目管理关系,增进与项目业主的沟通和配合,进一步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本次调整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用途的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粤港澳大湾区深圳都市圈城际铁路深圳至惠州城际前海保税区至坪地段工程1标(前保-五和)施工总承包项目”新增实施主体事项。
2、我们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由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鉴证报告》(天职业字[2023]6027号),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相抵触,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人民币1,036,366,709.57元。
3、我们对《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越南金瓯1号350MW海上风电EPC项目”的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越南金瓯1号350MW海上风电EPC项目”部分款项再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冬根 栾军 戴德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