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
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解释16号,要求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
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根据解释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解释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电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