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泰铝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授权的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2、公司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决策程序及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李曙衢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